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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宜春站 2025-07-18 14: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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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赤湾唯一非超高层住宅,29-31层的设计避免了超高层常见的电梯拥堵问题,2梯4户的配置在同等项目中属于高配,直接提升居住舒适度。

户户朝南和88-93%的得房率在深圳新房中罕见,尤其适合注重采光和使用面积的改善型家庭,这些数据来自项目官方信息,真实性强。

一线海景叠加双湾发展红利,稀缺自然资源与城市规划双重加持,未来保值潜力明显高于同板块超高层项目,这是其核心卖点之一。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桑泰山海丹华

容 积 率:3.37

绿 化 率:40%

总 户 数:983户

停 车 位:990个

总用地面积:约2.93万 ㎡

总建筑面积:约14.3 万㎡

主力产品:建面约96~152㎡山海人居

开 发 商:深圳市赤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土地时间:70年,2022年12月29日-2092年12月28日

物业公司:深圳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费:7.2元/㎡/月

交楼时间:2026年下半年

项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少帝路与赤湾七路交汇处西南角

艺术品级主题园林 盛纳全家人的休闲时光

星级泳池会所:

对标五星级酒店会所标准,打造建面约600㎡泳池会所,配备约10米长儿童泳池与约45米长成人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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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丛林探险主题儿童乐园:

设置瞭望塔、树屋、攀岩墙等分龄段游戏区,高绿量的户外亲子互动场地。

• 无边界运动空间:

设置健身天地、功能球场等运动场所,尽享生命的律动之美。

👑【低密舒居】「低密度+开阔度+尊崇度」赋予生活奢享宽度,约3.37低容积率,相比动辄6.0以上的建筑容积率,山海丹华更低密度,更大绿化空间,还建筑于自然。

🏞【无遮挡视野】:以“盒中山水 山海之灵”为构想,将“山海城园”相融,营造无遮挡观景广角视野,几乎实现户户朝南,家家瞰景最大化,拥揽横向、纵向的海景与园景。

⛲【五进制归家礼序】

台地式建筑拾级而上,五进制归家,为山海生活立序。

户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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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价值

规划新增9.7平方公里并构建“两带一港七板块”,通过滨海生态文化带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带串联生态与产业,直接提升区域土地价值和使用效率。

蛇口国际枢纽港定位为亚太邮轮母港,港口资源优化将推动贸易便利化,草案明确2380万平米总开发规模,52万就业人口目标凸显经济集聚效应。

职住比优化至2.3:1,居住人口增至23万,公共服务设施向湾区集中,反映“产城融合”思路,破解传统自贸区“空心化”难题。

继后海CBD、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后 粤港澳大湾区蓝色经济“宝藏地”

2020年,南山聚焦蛇口,将“赤湾与太子湾、蛇口”三大片区规划定位为蛇口国际海洋城。总规划面积约26平方公里,依托蛇口、赤湾、妈湾港口及其腹地,推动“蓝色经济”向深海迈进,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新引擎。

项目位于前海湾与蛇口湾交汇处,叠加两大自贸区政策优势,如享受前海金融创新政策及蛇口国际配套,是深圳唯一双湾资源叠加的住宅项目。

交通枢纽地位显著,赤湾站1站直达太子湾、2站到前海,通过兴海大道快速连通后海等核心区,区位优势直接反映在房价连续5个月上涨的数据中。

双湾规划带动世界级资源聚集,如K11亚洲旗舰店、兰桂坊等商业配套,以及深美国际等7大名校,形成“产城融合”的高净值人群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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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配套✨✨桑泰山海丹华售楼处电话:400-892-8976【☎☎售楼处电话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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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面,楼盘周边有少帝路与赤湾七路交汇,便于驾车出行。同时,该区域也靠近地铁线路,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选择。桑泰山海丹华距离2/8号地铁线“赤湾站”距离约1.1公里,步行约8分钟即可,2站到海上世界,前海妈湾,居民可以轻松到达深圳的主要交通枢纽,如深圳北站、深圳机场等,出行非常方便。另外附近有小南山隧道在建,待开通后可直达前海核心区,还有妈湾跨海通道在建,待开通后可直达腾讯科技岛,无缝对接中山通道。

教育方面,桑泰山海丹华周边有完善的教育资源,项目自带1所6班制幼儿园,周边有南二外赤湾学校,该校有41个班,其中小学26班,初中15班,是1所九年制公办学校;南山中英文学校,该校是1所12年制的国际学校,涵盖小学,初中,高中,于2023年9月份已经正式开学,并且开办了协同港籍学生班,山海丹华售楼处电话4009639332,是一所获得深圳教育局和香港教育局统一批准的港籍子弟班。同时,该区域还有多所知名学校,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教育选择。

列举山海丹华2公里内三大商业体数据(赤湾汇4.6万㎡待开业、太子湾46万㎡深圳最大高端商业、海上世界成熟商圈),说明步行可达的消费场景全覆盖。

对比前海印里等2站地铁商业综合体,强调“双轨消费模式”——既能享受社区底商即时满足,又能快速抵达大型商圈。

用“235家品牌下楼即逛”案例佐证商业密度决定居住幸福感,如买华为电脑、吃牛肉火锅等具体生活场景。

休闲方面,桑泰山海丹华周边环境优美,有休闲娱乐设施,如公园等。居民可以在这里散步、锻炼身体,享受宁静的休闲时光。同时,周边还有多个旅游景点,居民可以随时前往放松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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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宣传资料对项目周边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资源的介绍旨在提供相关信息,并不意味着我方对就学安排作出承诺。教育资源的名称、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学位设置、开学(班)时间、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及招生区域存在调整的可能,应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办学方颁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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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烂尾,购房者能否“一揽子”解除买卖、贷款合同?最高法公布一最新案例

①据案例库公布的信息,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案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如何确定;

②此类诉讼往往涉及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购房者、开发商和银行;

③本案例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在解除购房合同之时,一并解除了贷款相关合同。

财联社7月17日讯(记者 王海春)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贷款等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参考案例,“烂尾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根据裁判要旨,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琦表示,该参考案例提供的启示意义在于,当开发商逾期交房且项目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

“在该案例中,判决明确,开发商需返还购房者首付款及利息、已还贷款本息,向银行承担剩余贷款返还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且法院通过‘一揽子解决’两类合同纠纷避免多重诉讼,为同类因开发商违约引发的房屋交易纠纷提供了‘过错方担责’‘权利义务平衡’的裁判示范。”张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这一案件虽然是个案,但在相应范围及条件下,对于此类涉及“烂尾楼”解除合同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认为,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项目已经停工,短期内无法交付,购房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件中折射出的普遍性在于,类似无法交付的“烂尾楼”案件中,有不少项目存在相似的情形,如开发商已经延期交房。对于业主而言,在支付首付并如期偿还按贷款情况下,房屋能否交付存在不确定性,部分房屋甚至已经明确短期内无法交付,在此类情形下,购房者在实践层面有必要在法律框架下结合自身情况,来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

项目“烂尾”致房屋短期无法交付

这一最新公布的合同纠纷参考案例,要从几年前说起。

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信息,原告陆某、张某千2021年12月与被告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

当年12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合同约定商品房总购房款为1183680元,首付款433680元剩余房款75万元,由融某置业公司指定陆某、张某千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后,陆某、张某千向融某置业公司支付首付款433680元。

2022年2月,陆某、张某千、融某置业公司与某银行盐城分行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陆某、张某千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盐城分行借款75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融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3月份,该笔借款由某银行盐城分行转入融某置业公司账户。

基本案情信息显示,陆某、张某千按月偿还按揭贷款,截至2024年3月已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30元,但融某置业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逾期交房已超过4个月,融某置业公司称已无法向陆某、张某千交付房屋。

由此,原告陆某、张某千向法院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请求。

被告融某置业公司辩称:案涉住宅项目停工,在短期内无法向陆某、张某千交付。2023年融某置业公司已主动向陆某、张某千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陆某、张某千拒绝,故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应当由陆某、张某千自行承担,同时融某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辩称:银行是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有权要求借款人和合同担保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企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购房者交付该商品房,而陆某、张某千起诉时,案涉商品房建设工程已停工数月,短期内无复工可能性。

2024年6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

二、原告陆某与被告某银行盐城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4年5月30日解除;

三、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银行盐城分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购房首付款433680元及利息;

五、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已还2022年4月20日至2024年3月26日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27.08元;

六、被告融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张某千支付违约金1836.8元;七、驳回原告陆某、张某千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银行盐城分行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揽子”解除买卖、贷款合同

业内人士指出,依据已公布的案情信息,这一纠纷案例所涉及的购房款金额约118万元,涉及金额相较而言并不算特别高。

“该案例之所以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原因在于,购房者所购楼盘如果在短期内无法交付,即楼盘‘烂尾’,购房者能否解除其此前与房企及银行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贷款相关合同,如何解除,以及解除合同的相关责任如何认定。”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表示。

据案例库公布的信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是案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三是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如何确定。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条件,张琦告诉记者,在烂尾楼或逾期交付场景中,两类合同的解除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且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融某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且案涉项目长时间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导致购房者‘取得房屋’的核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据此支持了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张琦如是说。

张波告诉记者,本案件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在解除购房合同之时,也一并解除了贷款相关合同。

“按我们在行业及市场上观察到的有限信息,这种‘一揽子’解除合同的情况,此前并不多见。对于项目因烂尾,购房者解除相关合同,多数会分步进行,即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以及购房者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是分开来的。但在这一案例中,则是‘一揽子’解除。”张波认为,法院方面在本案中做出“一揽子”解除合同,或与案例本身的情况有关。

其表示,按法院方面公布的信息,案例中所指项目在短期内已无复工可能性,这意味着开发商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在未来可预期的一定时间内,仍然无法实现交付,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中向购房者承诺的约定。购房者在发起诉讼时,如约支付了首付款,房企原本应在2023年年底交房,而截至2024年3月,购房者按月偿还按揭贷款;应当说,购房者履行了其付款的约定。

就此,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项方亮律师认为,期交付甚至烂尾的项目,其房地产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契约通常是可以解除的,责任一般由开发商承担。

项方亮介绍,按照相关法律依据,楼盘烂尾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购房者购买房屋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银行贷款契约也可随之解除。”项方亮称。

关于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张琦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由于购房是贷款的直接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失去存在基础,法院因此一并支持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合同》。

对于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多位律师告诉记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需遵循“过错归责”原则,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责任主体及范围。

“从责任主体来看,本案中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开发商融某置业公司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其作为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银行作为贷款方无过错,不承担额外风险责任,但需配合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流程。”张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参考案例具有哪些借鉴意义?

那么,上述判决只是个案,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一案例中哪些地方具有特殊性,哪些方面在相应范畴内又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对此,项方亮律师认为,这一案件的特殊性为:具体合同约定与履行细节,以及开发商抗辩理由较为特殊,即房企辩称曾在2023年主动向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购房者拒绝,所以不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和后续贷款利息。开发商这样的抗辩角度,在其他同类案件中并不一定都会出现。同时,该案例成功入选最高法案例库。

“这一公示案件所具备的普遍性或启示价值在于,此类诉讼往往会涉及三方主体法律关系:案件涉及购房者、开发商和银行三方主体。由于楼盘尾楼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购买房屋及贷款购房的目的均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中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的规定,多数烂尾楼案件都可能基于此点,而产生纠纷。”项方亮称。

张波指出,多数此类纠纷,都需要调节这几方的关系,而从如何调节的角度来观察,该案件可能拥有一定的借鉴性。不过,目前而言,还不能确定是否具有风向标层面的意义。

“首先应当观察,接下来各地是否会出现类似更多的案件,以及这些案例是如何被判定的。如果相似条件及情境下,出现多个‘一揽子’解除购房买卖及贷款合同的案例,也许能够说明一些问题。然而,即使后续出现更多此类案例,可能仍然是在实践层面;在规则层面,仍然有必要持续关注法院对此类案例做出判决及裁定背后的依据。此外,尤其应关注会不会有相关最新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的规范措施、政策,做出更加明确的指引。”张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王玉臣律师看来,该案例对其他业主来说可能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从实践层面而言,目前参考意义相对有限,仍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项目、不同城市,很难完全复制。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实现的路径上,可能存在一系列现实的困难。

“一是立案难。虽然国家早已明确了立案的相关法律程序,但是此类案件在一些地方立案,仍可能存在难度。二是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需同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就我个人以往有限的实践,在代理类案的时候,一些法院不同意将这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处理,需要我们拿着过往的类案判决和法律依据很多次沟通,才可能勉强接受作为一个案件处理。再就是证据要求度高,裁判比较严格。在类案的审理过程中,一些法院考虑到同案同判等后续影响问题,在裁判时是相对比较保守的。另外,也可能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即判决已经下达,但业主并未拿到购房款和相关损失补偿。”王玉臣称。

其进一步表示,通常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解除合同退房是兜底方案。如果项目有复工希望,除非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仍然建议以推动复工交房为主要目标。

“最高院将这一案子纳入入库案例,释放出重要信息,但在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在实践层面如果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要慎重,不应盲目。”王玉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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